据《南方日报》7月27日报道,广东省物价局和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于近日出台,将于8月15日起执行。这样,一直处于“雾里看花”状态的律师收费将“明码标价”,当事人请律师也将因此而心中有数。
其实,在广东出台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之前,上海、福建、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宁夏、湖北、河南、重庆等省市区已经先后出台了省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当律师收费标准逐渐在全国实行之后,一个争论了很久的“败诉方该不该为胜诉方的律师费买单”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没有了障碍,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出,从法律依据到实际操作标准都已有据可循。
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败诉方必须为胜诉方支付律师费。但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已经为其提供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胜诉方因败诉方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胜诉方打官司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如果法律不支持这一点,就可能造成胜诉方“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果,这对胜诉方是不公平的。在民事审判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立法精神来定性并据此做出判决。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符合民法关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并无不当之处。
在过去,每当谈到败诉方为胜诉方支付律师费的时候,除了说“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理由外,另一个理由就是没有标准:万一对方漫天要价怎么办?现在,律师收费标准已经出台,如果有律师漫天要价,别说当事人不同意,就是律师也会因为“乱收费”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胜诉方因为聘请律师而支出的费用(即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相对固定的;如果法院判决败诉方为胜诉方支付律师费,这个费用也只能在公布的收费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既有立法精神做依据,又有执法标准,败诉方为胜诉方支付律师费应该说没有了障碍。但这项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举措为何迟迟得不到立法推广呢?还有一个看不见的“障碍”: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思想过分强调公权,忽视私权。在过去,我们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包办”一切,即使当事人不请律师,人民法院也会秉公依法办案,请律师是额外的奢侈,属于“间接损失”。而对于损失,我们一向主张的是实际赔偿的原则,即只赔偿直接损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少法律工作者还在律师费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圈子里打转。在这方面,最高法院有责任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
有资料统计,美国每280人中就有一位律师,英国的律师占其人口数量的1/800,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达到1/3000。而我国的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以来,尽管人数已从最初的200余人发展到现在的11万多人,但其比例只是万分之零点八。相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审理的逾五百万件案件来说,这支律师队伍显得有些单薄,有人担心它会不堪重负。然而,事实却是,竟有不少律师所存在着“吃不饱”的现象,一些律师无案可办。据悉,北京市各级法院199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约19.5万件,涉及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约40万人,有律师代理的不到4万件。个中原因,胜诉方还要为聘请律师而支付大量的费用,导致不少人请不起律师。而律师“吃不饱”,直接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可等闲视之。
中国青年报 200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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